2017年07月25日 08:47 來(lái)源:中國政府采購報 【打印】
87號令有三方面的突出變化。一是擴大了采購人的權利。87號令強化權責對等,取消了以前諸多管制性規定,把采購權“歸還”給采購人,如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的權利、對供應商資格審查權、定標權、監督評標委員會(huì )權、決定重新評標權、決定廢標權、履約驗收權和處理合同履約權等。二是行政管理在事中事后“發(fā)力”。為落實(shí)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87號令改變了行政管理權事前介入采購過(guò)程的做法,著(zhù)重在事中、事后監管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,較少直接進(jìn)行事前管理。如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(huì )進(jìn)行評標,不再需要財政部門(mén)事前批準,只需報告即可。三是供應商的知情權、平等參與權有所擴大,其投標的制度性成本降低。隨意廢標將大幅減少,限制潛在供應商的不合理做法將得到改變。
(作者單位:廣西廣天一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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